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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课堂 审计人员如何应对打探干预事项行为凯时app官网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的意见》,切实推动各级领导干部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法治思想,增强法治观念,提升法治思维能力,将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走深走实,确保全面依法治国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特转载《中国审计报》“学法用法”栏目相关内容,敬请关注。

  习在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指出,要推动完善权力配置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干预插手行为通常表现为公职人员或其他特定人员违反规定,利用职权、影响力或者其他不当手段,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务进行干涉、参与,本质上就是权力的失范滥用,往往伴随着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如果受请托人不按规定登记报告请托人的干预插手行为,客观上易滋生权钱交易、权权交易风险。《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了请托人对违规干预插手行为应承担的纪律责任,2023年条例修订时又专门增加了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登记报告相关干预插手行为的纪律责任,通过双向施治完善对干预插手行为的治理链条。《中国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等,也都对受请托人向党组织报告违规干预插手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对审计人员来说,按照规定登记报告打探干预审计事项行为既是党的纪律要求,也是审计工作纪律的重要内容。本文主要谈一谈审计人员应当如何应对打探干预审计事项行为。

  防范打探干预审计事项行为是践行“两个维护”的必然要求。习指出,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新征程上,审计担负重要使命,要立足经济监督定位,聚焦主责主业,更好发挥审计在推进党的自我革命中的独特作用。要坚持敢审敢严,把问题原原本本揭示出来;坚持敢说敢言,把问题原原本本报上去。审计机关要把习重要指示精神落到实处,在审计工作中坚持原则,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敢担当、敢碰硬,坚决打探干预审计事项行为,不受任何利益驱使,不向任何力量屈服,坚持做到查真相、说真话、报实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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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范打探干预审计事项行为是保障审计机关依法履职、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重要保障。审计专司经济监督,这种独立性决定了审计在推进党的自我革命中的独特作用。宪法和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严密防范打探干预审计事项行为,有助于确保审计工作不受干扰,维护审计监督的独立性和公信力。

  防范打探干预审计事项行为是深化正风肃纪反腐、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习在二十届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指出,审计队伍忠于职守、敢于担当、铁面无私,用查处重大问题、揭示重大风险的实际行动,践行绝对忠诚、绝对过硬、绝对可靠,打造了“国家审计”金字招牌,值得党和人民信赖。从严管理审计队伍,是审计机关的优秀传统和良好作风。近年来,随着审计力度增大,审计人员面临的诱惑和围猎也越来越多。审计机关应时刻保持警醒,深刻把握党风廉政建设形势变化,不断健全完善审计权力运行风险防控体系,加大对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全流程监督力度。防范打探干预审计事项行为正是审计机关进一步推动正风肃纪、从严治党治审、守护好“国家审计”金字招牌的重要举措。

  应当防范打探干预审计事项行为的审计人员,既包括审计机关的在编人员,也包括在审计机关挂职、交流、借调的人员,以及参加审计项目或审计专项工作的其他人员。需防范打探干预的审计事项,包括与审计计划制定、审计组人员组成、审计方案编制、具体审计事项确定和查证、延伸审计单位确定、审计结果性文书和审计业务信息起草编审上报、审核复核审理、审计发现问题线索核查和案件查办、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督促检查、审计结果公告等审计全过程工作相关的各类事项。打探或者变相打探审计事项行为主要包括,当面或者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审计人员直接打听,或以业务探讨为名、凯时app官网闲聊等方式,采取启发、诱导、暗示性语言,向审计人员间接打听具体审计事项内容、进展及承办人相关信息;安排、协调、介绍被审计单位或者利益相关方人员,与经办审计人员或者了解具体审计事项进展情况的审计人员,私下见面、联系等。干预或者变相干预审计事项主要包括,通过各种途径或方式为被审计单位或者利益相关方,向审计人员说情、打招呼;对审计人员施加影响,明示或者暗示其对有关事项不查或者不深查,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不报告、公告或者不如实全面报告、公告,从轻、减轻、免除审计处理处罚,或者将未整改问题认定为已经整改;以威胁、恐吓、利诱等方式影响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等。

  遇到打探干预或变相打探干预审计事项行为,审计人员应当坚决拒绝,按照规定程序及时登记并书面报告,做到不打探、不干预、不泄露、不听从、必报告。审计人员可以向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审计机关负责纪检工作的部门报告;必要时,还可以向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直接报告。抽调参加审计项目或者审计专项工作的人员,可以向审计项目或者审计专项工作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因在外地审计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报告的,审计人员应当先口头报告,并在具备书面报告条件时第一时间补报。领导干部收到审计人员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关注相关审计事项办理情况,督促审计人员自觉干扰,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打探干预审计事项情节严重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及时上报。负责纪检工作的部门应当根据职责权限,按规定程序对登记报告事项进行调查和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审计人员登记报告打探干预审计事项的情况严格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按规定进行登记报告的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对因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打探干预审计事项行为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审计机关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在日常工作中,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深化思想认识,把严明纪律、改进作风、净化生态结合起来,促使审计人员切实增强防范打探干预审计事项行为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推动“向打探干预审计行为说不”的意识深入人心。应当畅通登记报告渠道,强化震慑氛围,教育引导审计人员主动如实报告,向被审计单位传递杜绝打探干预的明确信号,筑牢拒腐防变“隔离网”和“防火墙”。应当加强制度建设,健全长效机制,不断完善打探干预审计事项行为登记报告制度,细化适用情形、报告方式和程序以及责任追究等规定,有针对性地堵塞制度漏洞,强化内部监督和制约。